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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邑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纪实之——利剑出鞘!
时间:
2018-01-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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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西安市鄠邑区林业局林政科、鄠邑区森林巡警大队、鄠邑区森防站、鄠邑区林木种苗工作站组成的鄠邑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小组在陕西省林木种苗工作站、西安市林木种苗工作站的督促、检查、指导下在鄠邑区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2017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鄠邑区林业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小组在108国道鄠邑区涝店段三号路口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陕AP9986货车拉运红叶石楠苗木120株,胸径5cm。专项行动小组马上上前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拉运车辆司机及货主进行询问。
拉运苗木车辆车主为王某,鄠邑区甘河镇朱王村人,受雇于货主——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严某某,为其拉运红叶石楠苗木。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小组执法人员在询问货主严某某后,发现此人在涝店镇余姚村经营约200亩苗圃,但未按程序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次拉运的苗木也属于无证经营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市种苗站副站长马飞浪同志向货主宣读并出示其所违反的《种子法》相关条款。
执法人员随即将拉运货车陕AP9986及货主严某某带回西安市鄠邑区林木种苗工作站进行勘验及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在对司机及货主进行询问笔录,严某在余姚村经营的200亩苗圃未按要求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了《种子法》有关规定,属于无证经营,严某某对勘验及询问笔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勘验及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确认。执法行动小组对此次严某某无证经营苗木案进行处罚立案登记,下发意见书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尽快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并处以罚款3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罚款,限严某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鄠邑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货主严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此次处罚,尽快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上缴罚款。目前,此次无证经营苗木案还在进一步的进展中。
通过这次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省、市种苗站对我区林业局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我们再接再厉,继续开辟工作新亮点、尽快健全种苗执法队伍、规范苗木市场,全面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这次的专项行动有效推进了鄠邑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进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种苗市场秩序打下了基础,确保鄠邑区林木种苗市场健康有序、长足发展.